| 1、 目的: |
| 使所有不符合品质和环境管理规定要求之行为得以改正并取防微杜渐以避免问题之再发生。 |
| 2、 适用范围: |
| 所有不符合品质和环境管理规定之要求项目。 |
| 3、名词定义: |
| 3.1不符合:"不符合"之定义,范围不限于产品本身,系统之问题亦包含在内。 |
| 4.权责: |
| 4.1品质体系的不符合主要由品保部负责协调与跟催,各相关单位依规定执行。 |
| 4.2环境体系的不符合主要由环保部负责协调与跟催,各相关单位依规定执行。 |
| 5.参考文件:ISO9001(2000年版)第8.5节,ISO14000第4.5.2。 |
| 6. 作业内容: |
| 6.1 矫正之作业品质与应有之精神: |
6.1.1记录须具备所有可能之追溯性,参照「产品之鉴别与追溯性程序」。
6.1.2作业品质须具备P(PLAN)、D(DO)、C(CHECK)、A(ACTION)精神且留下以下之记录:
6.1.2.1 问题描述。
6.1.2.2 分析结果。
6.1.2.3 日期。
6.1.2.4 对策及负责人。
6.1.2.5 处理期限及跟催确认。
6.1.2.6 再发生预防。 |
| 6.2 短暂性问题处理措施: |
| 6.2.1一般品质异状: |
6.2.1.1 使用表单:「异常改善报告单」(附件一)。
6.2.1.2 应用范围:
6.2.1.2.1 批量原物料、半成品、成品超出允收水准。
6.2.1.2.2 批量原物料、半成品、成品达允收水准,但其中同一不良项在一个星期内有3次以上出现的。
6.2.1.2.3交期不准时,责任部门又不反映给上级领导并及时与市场部人员沟通,征得客户同意。
6.2.1.2.4原物料供应不上,影响生产达4小时以上或影响出货者。
6.2.1.2.5影响品质的系统问题(如仪器、机械、人员影响造成产品不良率上升)。
6.2.1.2.5发生在品质系统内与品质关系不很紧密但对系统运作造成较大影响之事项。
6.2.1.2.6环境绩效没有达到预定效果的
6.2.1.2.7环境法律法规没有遵守的情况
6.2.1.2.8相关方的强烈投诉 |
| 6.2.1.3.不予受理之范围: |
6.2.1.3.1公司制度有规定且责任者很明确之事项。
6.2.1.3.2与品质和环境系统毫无关系之责任事件。
6.2.1.3.3已采取或正在进行改善之事项。
6.2.1.3.4不利于企业团结的个人人身攻击之事项。
6.2.1.3.5发生异常已由其它单位提出之事项。 |
| 6.2.1.4 处理程序: |
6.2.1.4.1 由报告单位将所发生之问题填入「异常改善报告单」,描述应正确、客观、详尽,并由主管审核,原则上应将发生异常之相关证物及材料与报告一起交付品保部。
6.2.1.4.2 品保和/或环保单位将投诉内容进行确认,然后编号,并依据问题之急迫性在「异常改善报告单」上标示"急件"、或"普通件",没有在[异常改善报告单]上作急迫性标示的列为普通件。且依问题性质、种类,判定责任单位,并立即交其处理。
6.2.1.4.3 责任单位负责人将异常分析结果及矫正对策,填入「异常改善报告单」后交回品保单位,品保和/或环保对填写内容进行确认,对改善措施和结果进行监督和反聩并回复报告单位。
6.2.1.4.4 品保和/或环保将对策完成并经品保确认后异常单交公司相关领导批示,后复给相关部门,最后结案存档
|
| 6.2.1.5 处理时效之管制: |
6.2.1.5.1 急 件:相关对策单位应于当日处理,最慢于隔日答覆。
6.2.1.5.2 普通件:相关对策须于三日内答覆。
6.2.1.5.3品保和/或环保须于一星期内完成跟踪与确认,当一星期内无法结案时应写下暂行处理措施。
6.2.1.5.4若发生事项在短时间难以完成,对策权责单位应写下暂行措施之处置,品保和/或环保单位并视实际答复之效率进行跟随踪。 |
| 6.2.2 特殊异状单: |
6.2.2.1 进料验退而为供应商责任;参照「进料检验程序」。
6.2.2.2 内部/外部审核发现之缺点矫正;参照「内部审核程序」。
6.2.2.3 产品制程稽核之缺点矫正;参照「产品/制程作业稽核办法」。
6.2.2.4 客户抱怨处理;参照「客诉处理办法」。
6.2.2.5 供应商评监后之缺点矫正;参照「进料检验程序」。
6.2.2.6 仪器校验后不合格之处理;参照「检验与测试仪器/设备之管制程序」。 |
| 6.3 长期性与矫正预防措施: |
| 6.3.1 执行方式: 每个月由品保协调业务、生产及相关单位进行总结、分析、改善。 |
| 6.3.2 资料来源/讨论主题: |
6.3.2.1 统计数据之分析结果,参照「目标与市场监测数据统计分析办法」
6.3.2.2 以下所列,期间内有关公司之矫正报告之择要重点与单位之建议:
6.3.2.2.1 品质/环境目标与统计数据之结果。
6.3.2.2.2 相关方诉怨/产品维修状况。
6.3.2.2.3 不合格之检讨(含特采部分)。
6.3.2.2.4 公司内部异状对策实施后之效果评估与预防改善。
6.3.2.2.5 体系审核结果。 |
| 6.3.3 讨论方法:针对期间内之执行结果依下述主题可加以开放式之讨论: |
6.3.3.1潜伏性问题之发掘与对策。
6.3.3.2 矫正措施之有效评估。
6.3.3.3 上次决议对策之追踪确认。
6.3.3.4 问题对策及预防处置措施:总结找出并针对连续性问题,追究至其发生根源,从作业标准之改善著手,必要时得提出工程更变以避免问题之重复发生,针对操作员之熟练度或员工未照程序执行,须考虑员工之再教育训练。针对一些需要经过工程改进才能处理的环境问题,应提交决策层进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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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4 记录: |
| 异状单至少保存两年,并提供 <管理审查>之内容, |
| 6.3.5 效果确认:异常之对策改善效果,须列入追踪之项目。 |
| 6.4制程作业中发现原因未明之潜伏性/连续品质问题: |
| 当产品于检验测试后或有资讯反应在制品或库存品有某一比率重大之品质问题,经初步分析证实,但尚未找出对策时。为制止物品之流动,或避免产生更多之不良,此时品保单位须考虑是否适时地冻结相关之生产或出货作业,以预防问题之持续扩大. |
| 6.5 客户诉怨之处理:参照「客诉处理办法」。 |
| 6.6 内/外部稽核发现缺点之矫正: |
| 公司内/外部稽核发现之缺点由内稽相关成员逐条将其填入[矫正措施要求单]而加以续催。 |
| 6.7 客户供应品品质问题之矫正:参照「客户所供应之产品管制程序」。 |
| 7. 附件: |
| 7.1
附件一: 异常改善报告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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