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品之管制程序

1.目的:
建立不合格品(物)之管理制度,以避免误用而造成品质问题影响公司信誉。
2.范围:
由进料、制程及至成品出货到客户使用后,期间内所发生之不良品皆属之。
3. 名词定义:
3.1特采:Waiver;Concession:
利用书面授权之方式以针对不符合规定之产品放行(release)。
4. 权责:不合格品之报废、重工检测后入库等判定须经品保单位为之认可。
5. 参考文件:ISO9001(2000版)第8.3节
6. 作业内容:
6.1发现/判定:
依相关规定对半/成品进行检验,并对照相应标准,不符合项为不合格品。
6.2分析/识别:
首先对不合格品进行直观分析,属于能即时处理性问题,立即责成处置,无法进行即时处置或原因不明时,应有不良品标志,隔离于不良品区。
6.3处理:
6.3.1对于能即时处理之问题,立即自行进行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允许放行。
6.3.2无法进行即时处理之问题,参照[矫正与预防处施程序]执行。
6.4缺点记录:不能即时处理之缺点,原因须予以记载,并依规定期限加以保存。
6.5重工之处理:
6.5.1正常生产线中不合格品之修补/重工须依相关之工作说明书规定处理,且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视为良品。
6.5.2非正常生产线中所发生之不合格品(例如;客户退货、长期积压成其它方式存贮仓库之厂内之不合格品),以联络单提出申请处理,经品管判定确属不良品,并分析不良程度后交管理部及销售部作出处理(如降价出售报废等),经上级批准之后,通知仓库去执行。
6.6不合格品之报废处理:
6.6.1.不合格品经判定决定报废后,须填写[异常改善报告单],经品保等有关权责人员审核.
6.6.2.报废品须集中存放于库内之不良品区,并作好有关标示.
6.6.3.报废品须有人员管制以避免被误用而造成品质问题,其存放之不合格品批必须能追溯至其当初报废之原因,即所填[异常改善报告]依规定进行存档。
6.6.4.不合格品报废之条件:产品报废: 当不合格产品经降级判断,其质量指标连本公司最低档的次品纸标准都不能达到时,采取报废处理.
6.7凡进料经检验属不良品,其处理意见须填写[不良品处理意见单](附件一)。
6.8客户退货之管制:客户退货之不合格品,在未重工前须集中存放于库房之不良品区或隔离堆放并标示清楚。
6.9生产线上待重工不合格品数量之管制:生产线上待重工之不合格品,其存贮量若过多时,经由权责人员确认,退回仓库保管。
6.10验退批之特采会签:
6.10.1审核权责单位:成员由品保及相关单位组成会签。
6.10.2 会签协调:原则上由品保单位担任召集人。
6.10.3 产品标示: 原退货批一旦决定特采,必须做好"特采"标示。
6.10.4决策核准:
6.10.4.1会签决策须经品保负责人签署方可生效。
6.10.4.2不合格品之最终判定若于鉴审会签中无法得到决议,由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做最后之裁定。
7.附件:
7.1附件一:不良品处理意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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